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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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