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