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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