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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