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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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