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