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