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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