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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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