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