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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