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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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