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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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