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