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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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