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