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