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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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