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组织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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