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组织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织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