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九条

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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