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八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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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