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