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