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