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