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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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