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前条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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