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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