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