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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