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国库业务量; (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