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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