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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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