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