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