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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