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第三十四条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