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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