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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