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