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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