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第三十二条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