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