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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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