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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