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