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