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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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