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