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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