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十条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