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