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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