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