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