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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