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