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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