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