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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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