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