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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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