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十条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