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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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