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