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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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