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职责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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