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应当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而实施的; (二)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三)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四)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五)拒绝提供监督管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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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