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 (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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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