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 (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 (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